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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非法交易,股民上亿资金被盗走

发布: 2015-08-07 | 来源: 网络转载 | 编辑: 华北互联 | [点击收藏本文]

  近年来,股市的不断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新的赚钱方式,证券公司违规处理各种股票的做法却也时有发生,给股东们带来严重损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股市让许多人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刘先生就是这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人之一。只不过,数千万元不翼而飞的生活变化缘由,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

  来自青岛的刘先生在股市的遭遇可谓十分离奇,而这遭遇的根源形成的根源便是——中信证券(山东)青岛标山路证券营业部。在2001年到2009年这十年的时间里,刘先生在股市投资数千万资金,这些股份没有被市场影响而有所亏损,如今却无缘无故地不翼而飞,刘先生多次去中信万通证券公司询问,也曾报警想通过法律途径找回,却总是得到敷衍的答复,至今仍未有关于自己丢失资金的明确答复。多方探询无果,刘先生如今身心俱疲:无故丢失的千万资金该向谁讨?

  刘先生是青岛人,家住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9号,他也是我国千万炒股大军的普通一员。刘先生自1991年开始炒股,一直到2006年,他始终秉承谨慎、认真的态度来应对股市的各种问题,进行小规模的炒股,直到2006年才开始大规模炒股。2006至2010年五年间,他投入资金9400多万,一开始股票运行还算是比较顺利的,刘先生也因工作忙碌而不经常打理,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2010年到2013年,他发现股票管理有问题,账户被无故冻结,他自己竟然无法登陆了!多次尝试依旧登录不上时,刘先生开始着急了,那里面可是有9400多万资金哪!就在此时,他突然想起,2012年万通证券公司曾送给自己一台电脑,自己用电脑处理股票之后就出问题了,是不是电脑有问题,证券公司私自改变了自己账户的密码呀?来不及细想,他赶紧在2013年去银行更改绑定股票资金账户的银行卡。据刘先生回忆,在去证券公司办理重新绑定银行卡手续时没什么异常,工作人员给了两张单子,一张是撤销原关联银行的,一张是重新关联新银行的。本来刘先生想着换了银行卡就好了,谁曾想,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更改绑定的银行卡后刘先生再次登录时发现,账户中原来的9400多万股票竟然只剩下很少的股票了,直到这时他这才知道在更改银行卡这段时间里,证券公司通过银行把资金转移到青岛海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青岛东方衬衫厂(股票交易码:0861)和青岛新品衬衫厂(银行账户:2319*****2853)中了。刘先生又气又急,眼看万通证券公司一直敷衍自己,丢失的9000多万资金虽已发现流入去处,但仍旧未能找回,刘先生正在律师的协助下走司法程序。

  以下是只有单方面签字就办理业务的账单

  据了解,证券公司转移刘先生股票用到的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给刘先生管理股票之便,私自将刘先生股票买入卖出,先用刘先生的个人信息在银行为刘先生开设虚假账户,然后将钱转移到虚假账户中,虚假账户的实际控制权就掌握在别人手中;还有一种是无签名转账,证券公司在进行股票转移时,没有遵从刘先生本人的意愿就盖章签名了,而银行私自开通刘先生的银行卡账户,没有确认是否为刘先生的亲笔签名就为其办理业务。在证券公司给刘先生提供的交易记录上,记者明显看出了交易流水与从刘先生口中了解到的股票实情与有明显差异,交易流水存在明显的作假嫌疑。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易记录上显示,刘先生的某些股票在2005年就已经有了,实际上这支股票2010年才出的;再比如说有些股票的交易量全国才几百万,但是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上却是几千万。如果按照万通提供的交易记录来看的话,银行明显处理过好几笔大额资金,但是这些资金在处理时应交的税却没了踪影,要么股票转入转出时仅缴纳过户费而未缴纳印花税,要么交出的印花税远远低于1%的缴纳标准,这是明显的偷税行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银行是国营企业,难道是国营单位的一些人蚕食刘先生资金?

  配图:

  刘先生委托律师对自己所有的股票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刘先生在中信万通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账号为220000,但卖出股票的资金却进入了账号为221001的账户。刘先生打新股开立的账号为220023,购买新股返回的资金及股票却进入到账号为221024、220027的账户。不论万通证券公司是否提供虚假交易记录,所有资金转移时都有原中信万通证券标山路营业部总经理谢志刚先生的签名,虽然谢先生现已调为到崂山中信万通证券总经理,但在这件事情中,万通证券公司与民生银行这些说不清的联系,使得双方怎样做都难以逃脱法律的追究,谢先生也将会涉及其中。民生银行李显行长在职期间纵容内部人员利用刘先生个人资料给刘先生做虚假贷款(贷款账号:27011169*****11、992720092*****99),资金不知去向,本金和利息却从刘先生公司账户(公司账户:27010142*****512)扣除。刘先生在民生银行办理的pos机,但是多次收款资金却未到账,希望司法机关正视此案,还刘先生一个公道

  中信万通证券公司与民生银行的一些行为,严重损失了公民的利益,已经触犯了刑法,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刘先生的案件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非法转移股票、私自开多个银行账户致使刘先生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已经触动法律,希望不久的将来法律能够还刘先生一个公道,给刘先生满意的答复。

  都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公司林立、企业雄起的现代化社会,股票在许多人的生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有些人甚至将炒股作为生活的唯一收入。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可能让人在几天内赚的盆满钵盈,也可能让人在一刹那输的倾家荡产。刘先生的数千万资金不翼而飞,是万通证券公司的过失、股市体系的漏洞,还是有人心生歪念有意为之?若是有幕后黑手操纵这一切,那么幕后黑手的用意何在,其同伙又还有谁?无论如何,希望有关领导可以高度重视这件事,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彻查此案,揪出幕后黑手,帮助刘先生找回资金。证券公司不应如此黑暗,我们期待证券公司与银行受到相应的调查,希望刘先生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如果大家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建议,请联系刘先生。

  以下是 中信证券(山东)青岛标山路证券营业部-部分交易流水:




来源:http://news.bandao.cn/news_uhtml/201508/unews_20150805_324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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