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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提醒:无效商标恶意侵权将被追偿

发布: 2017-02-21 | 来源: 未知 | 编辑: 开心网 | [点击收藏本文]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动宣告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被动裁定商标为无效的,法定期限届满,不申请复审或者不提起诉讼的,商标局或商评委的决定、裁定生效。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该商标专用权从何时起开始不再存在?

  在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前已经生效并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等,应当如何对待?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又应当如何处理?为了明确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后的相应法律后果,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有必要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后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为此,新《商标法》增加了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志泽介绍说,原《商标法》规定,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即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也可将其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但是,根据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也有可能被撤销。对于商标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做了具体规定,“新《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是将现行的实践做法上升到法律”。

  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是与商标被撤销的一个重要区别。也就是说,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 既然无效商标具有溯及力,那么以前按照具有商标专用权进行处理并已经执行的案件,是否也因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过来?对此,该条第二款明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如果您没有商标或者想要注册商标,最好是找一个有实力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为您效劳,这样不仅可以让你的商标更快的注册成功,也能让你省去注册商标的麻烦,那么也就会避免自己的商标成为无效商标而侵权了。

  (G3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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