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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税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 2016-03-01 | 来源: 未知 | 编辑: 914922476 | [点击收藏本文]

  G3商讯:南京国税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热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

  答: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 版是对增值税票据开票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票据开票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的新系统。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 证、加密开具的票据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票据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票据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二、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是什么?

  答: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是使用增值税票据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新开业和已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对下列企业暂不推行: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纯使用卷式票据、冠名票据、电子票据、定额票据、客运票据和二手车销售统一票据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

  答:由于此次增值税票据升级版推行工作涉及纳税人较多,请纳税人向服务单位购置新税控设备,按照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升级手续。纳税人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升级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1.对上月开具的票据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并清卡成功(已报过税的除外)。可使用远程报税软件进行报税。未使用过远程报税的,税控服务单位本次免费提供远程报税软件。

  2.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对未开具的票据进行空白票据作废,并将纸质未开具空白票据剪角作废。

  3.将当月开具的票据(含作废)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非征期报税。非征期报税后不得再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票据。

  增值税专用票据、增值税普通票据可使用远程报税软件进行非征期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票据或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不可使用远程报税软件进行非征期报税。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在开具增值税票据(含空白票据作废)的当天,不能办理非征期报税,也不可办理升级手续。

  4.从税控开票系统中打印票据汇总表,备份系统中的开票数据。

  (二)办票系统升级需要带哪些材料:

  1.《使用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通知书》;

  2.原使用的除金税卡以外的全部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IC卡中的一种或多种);

  3.新购置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以及选择购买的报税盘;

  4.从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票据汇总表;

  5.当月已开具增值税票据记账联(原件或复印件)或清单;

  6.已领购的空白票据(含已作废,但不包括冠名票据或卷式票据及其他暂不需纳入升级版推行的票据);

  7.票据领购手册。

  上述操作中,如纳税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开票系统数据迁移和开票系统安装的,也可携带装有开票系统的电脑主机到服务单位完成升级,并登记本企业使用打印机型号(调试票据打印位置用)。

  四、主管分局通知的办理升级时间能否变更?

  由于办票系统升级的企业数量很多,每户企业的具体办理时间是由主管国税机关统筹安排的,为了您和其他企业的便捷办理,尽量配合在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的时间前来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指定时间前来办理,可与主管国税机关沟通协调。

  五、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能够开具何种增值税票据?

  答: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票据和增值税普通票据、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据。

  六、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票据是否有变化?

  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据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票据,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推行后,还保留其他票据种类吗?

  答: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推行后,卷式票据、冠名票据、电子票据、定额票据、客运票据和二手车销售统一票据暂时继续使用。

  八、农产品收购票据的开具是否有变化?

  答:农产品收购票据的开具纳入到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票据升级版开具农产品收购票据,系统在票据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九、使用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是否仍需要进行网上抄报税操作?

  答: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票据明细数据。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不再使用,正常状态下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票据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一般纳税人票据认证、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使用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如何置换设备?

  答: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票据 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按照优惠价格230元,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十一、置换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是否可以抵减税款?

  答:此次税控升级版推行中旧设备置换新的税控升级版设备,纳税人可凭购买金税盘(税控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据,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二、除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外,是否需要在服务单位购买其他通用设备?

  答:增值税票据系统升级版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十三、南京市现有的服务单位有哪几家,能否自由选择?

  答:目前,我市现有的税控服务单位有两家:江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我市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一家税控服务单位,向其购买升级版专用设备及签订技术维护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纳税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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