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中多项举措突破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规定,例如:取消本市现有规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限制,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直接入户;进一步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财政资助项目科研人员也可共享成果。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可暂保留原职务
如何打破“单位壁垒”,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一直被视为解决好人才问题的关键。记者发现,对于这一问题,本次向社会公示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要求,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不仅如此,为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条例(草案)》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对于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条例(草案)》规定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这意味着,今后在深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或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入户和申请居住证方面,高层次人才将不设门槛。《条例(草案)》规定,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财政资助项目科研人员也可共享成果
另外,对于普遍关心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问题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按照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应由单位规定或者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但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看来,由于科研人员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单位规定的方式,科研人员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条例(草案)》要求,市政府要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以更好地保护和激励科研人员。
《条例(草案)》还对另一个束缚科研人才积极性的我国现行法规进行了突破。据了解,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政府,这一定程度打击了科研人员积极性。为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